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区新建楼房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供水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水需求,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若干意见》(闽建城〔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城区新建楼房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管合一”模式。凡在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楼房,建设单位应将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并承担建设后的日常运行(不含用电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用电列入小区公共用电)和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列入建设成本。
二、实行城区新建楼房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技术审验制度。供水企业对新建楼房供水设施建设进行技术审验,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经审验合格的设计图纸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三、供用水、供水配套设施委托施工合同签订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和供水配套设施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02-2012)、《福建省市政工程量消耗定额》(FJYD-101-2005)和同期工程信息价结算。
四、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范围。城区新建楼房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位置起至小区内用户结算水表止(不含消防设施)。
五、技术要求和服务标准。供水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确保供水安全。同时,供水企业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暂行)〉的通知》(闽城建〔2014〕32号)要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六、供水设备采购、运行管护及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设备由供水企业提供3家以上的入围品牌供建设单位选型采购,安装后的二次供水设备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服务费参照三明等市县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清。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此前供水企业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安装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